赏析 注释 译文

叶公好龙

刘向 刘向〔两汉〕

  叶公子高好龙,钩以写龙,凿以写龙,屋室雕文以写龙。于是天龙闻而下之,窥头于牖,施尾于堂。 叶公见之,弃而还走,失其魂魄,五色无主。是叶公非好龙也,好夫似龙而非龙者也。

译文及注释

译文
  叶公子高非常喜欢龙,衣带钩、酒器上都刻着龙,屋子内外都雕刻着龙。他这样爱龙,被天上的真龙知道后,便从天上来到叶公的住所,龙头搭在窗台上探看,龙尾伸到了厅堂里。叶公一看是真龙,转身就跑,被吓的像失了魂似的,惊恐万状,茫然无措。由此看来,叶公并不是真的喜欢龙,他喜欢的只不过是那些像龙却不是龙的东西罢了。

注释
叶公:春秋时楚国叶县县令沈诸梁,名子高,封于叶(古邑名,今河南叶县)。
子高:叶公的字。
钩:衣服上的带钩。
写:画。
凿:通“爵”,古代饮酒的器具。
屋室雕文:房屋上雕刻的图案、花纹
“文”通“纹”。
以:在。
闻:听说。
下之:到叶公住所处。
窥(kuī):这里是探望、偷看的意思。
牖(yǒu):窗户。
施(yì):延伸,同“拖”。
堂:厅堂。
还(xuán)走:转身就跑。还,通“旋”。
走:逃跑。
五色无主:脸色一忽儿白,一忽儿黄。五色,这里指脸色。
是:由此看来。
好:喜欢。
夫:这,那。
是叶公非好龙也:由此看来,叶公并不是真的喜欢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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辨析

  这个故事,用很生动的比喻,辛辣地讽刺了叶公式的人物,深刻地揭露了他们只唱高调、不务实际的坏思想、坏作风。通过这个故事,我们要丢弃“理论脱离实际”的坏思想、坏作风,树立实事求是的好思想、好作风。同时也讽刺了名不副实、表里不一的人。但历史上的叶公却不是这样的人。

  叶公最著名的功劳是他不以怨报德,果断率兵平定了白公胜的叛乱,从而稳定了楚国政权。之后,为了楚国的长治久安,把职位让给别人,这一让贤之举,被专家们评为不迷权贵、深明大义。

  叶公沈诸梁,字子高,被楚昭王封为叶邑尹而始姓叶。叶公生于楚国王室之家,其曾祖父是春秋五霸之一的楚庄王。秦国出兵击退吴军后,楚昭王把沈诸梁封到楚国北疆重镇“方城之外”的叶邑为尹。沈诸梁受到了楚国朝野及四境诸侯的敬重,时年24岁。

  经考古发掘证实,他主持叶政期间,采取养兵息民、发展农业、增强国力的策略,组织民众修筑了中国现存最早的水利工程,使当地数十万亩农田得以灌溉,这比著名的蜀守李冰修的都江堰早200多年,比郑国渠早300多年。至今,叶公修筑的东陂、西陂遗址保存尚好,是叶公治水的历史见证。

  史学专家安国楼博士称,叶公确实有画龙的爱好,但龙是神化了的动物,不可能下降叶宅,“叶公好龙”折射出叶公所在地和所处时代龙文化的丰厚内涵。专家们还指出,汉代刘向描写的这一寓言故事,反映出汉代儒家思想走向独尊的地位后,对楚道之风等其他学派的贬斥。

  根据《周礼》规制,叶公去世后,即被立祠享祭。叶公的后裔为纪念祖上之德与祖居之地,部分改沈为叶,是为叶姓之源。因此,叶公沈诸梁又是世界叶姓华人公认的始祖。每年清明前后,澧河之滨的叶公墓前,来自海内外的叶姓子孙纷纷回乡祭祖,已成为中原文化旅游的一大景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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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向

刘向

刘向(前77年—前6年),字子政,原名更生,世称刘中垒,世居汉代楚国彭城,仕于京师长安,祖籍沛郡丰邑(今属江苏徐州),出生于汉昭帝元凤四年(前77年),去世于汉哀帝建平元年(前6年)。刘邦异母弟刘交的后代,刘歆之父。曾奉命领校秘书,所撰《别录》,是我国最早的图书分类目录。三篇,大多亡佚。今存《新序》《说苑》《列女传》《战国策》《列仙传》等书,其著作《五经通义》有清人马国翰辑本。《楚辞》是刘向编订成书,而《山海经》是其与其子刘歆共同编订成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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赏析 注释 译文

高祖功臣侯者年表

司马迁司马迁 〔两汉〕

  正义高祖初定天下,表明有功之臣而侯之,若萧、曹等。 太史公曰:古者人臣功有五品,以德立宗庙、定社稷曰勋,以言曰劳,用力曰功,明其等曰伐,积日曰阅。封爵之誓曰:“使河如带,泰山若厉,国以永宁,爰及苗裔。”始未尝不欲固其根本,而枝叶稍陵夷衰微也。

  余读高祖侯功臣,察其首封,所以失之者,曰:异哉新闻!《书》曰“协和万国”,迁于夏、商,或数千岁。盖周封八百,幽、厉之后,见于《春秋》。《尚书》有唐虞之侯伯,历三代千有余载,自全以蕃卫天子,岂非笃于仁义、奉上法哉?汉兴,功臣受封者百有余人。天下初定,故大城名都散亡,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,是以大侯不过万家,小者五六百户。后数世,民咸归乡里,户益息,萧、曹、绛、灌之属或至四万,小侯自倍,富厚如之。子孙骄溢,忘其先,淫嬖。至太初,百年之间,见侯五,余皆坐法陨命亡国,丰耗矣。罔亦少密焉,然皆身无兢兢于当世之禁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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赏析 注释 译文

驳复仇议

柳宗元柳宗元 〔唐代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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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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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
  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
  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
  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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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兰性德纳兰性德 〔清代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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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煜李煜 〔五代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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