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星无光月如水,紫烟辟寒天万里。金吾木柝声不骄,火树星桥接空起。
恭承休假作上元,满目韶华帝城里。团圞三五宵可怜,浅薄一分春奈尔。
胡床浩兴空昔年,秋色不似长安妍。五凤楼前迎万乘,六鳌海上拥群仙。
欢游秪厌春更短,欲挽空壶涵百川。机中红雨催花落,天上青娥妒扇圆。
九衢罗绮人如蚁,五侯甲第黄金炬。底用还乡作昼行,真堪穷汉经年煮。
别有工夫巧夺天,制成二八当窗女。回纹晕采剪越绫,五色含光漏湘楮。
云母琉璃俱有神,银河牛渚恍通津。常抛金弹誇豪侠,独抱明珰泣蜃人。
火具时时闻战伐,飞流一一绕勾陈。谁家帘幕留欢住,几处笙歌按拍新。
节物人情岂相待,后夜迟迟出沧海。每惊旧发羞鸾镜,却倚新声填欸乃。
仙人自古有羡期,书生妄意图元恺。但祈灯月两相和,岁岁年年常不改。
(1477—1544)明松江府上海人,初名荣,字子渊,号俨山。弘治十八年进士二甲第一。授编修。遭刘瑾忌,改南京主事,瑾诛,复职。累官四川左布政使。嘉靖中,官至詹事府詹事。卒谥文裕。工书。有《俨山集》、《续集》、《外集》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