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太史公司马迁说:学者多称赞五帝,久远了。然而最可征而信的《尚书》,记载的独有尧以来,而不记载皇帝、颛顼、帝喾。诸子百家虽言黄帝,又涉于神怪,都不是典雅之训,所以当世缙绅们都不敢说,不可以取以为证啊。孔子所传的《宰予问五帝德》及《帝系姓》,虽称孔子所传,但儒者怀疑不是圣人之言,所以不传以为实。我曾经西至崆峒山黄帝问道于广成子处,北到黄帝尧舜之都涿鹿,东到海,南到江淮,我所经历的地方,所见过的长老,往往称颂黄帝尧舜的旧绩与其风俗教化,固来与别处有所不同。那么别的书说到黄帝的,也或者可以为证。总之,大要不背离《尚书》所记载的接近这些。我看《春秋》《国语》,这两篇发挥阐释《五帝德》《帝系姓》很彰著。顾儒者但不深考而且有的不传讲。这两篇所发挥阐述得很显著,验之风俗教化固然不同一般,都是事实,一点也不虚。况《尚书》缺亡的内容多了,岂能因为它缺亡而算了呢?它所遗失的,像黄帝以下的事情,就时时见于其他的传说中,如百家《五帝德》之类,都是其他学说。有怎么可以因为缙绅难言,儒者不传,而不选取了呢?非好学深思,心知其意的人,不能择取。而浅见寡闻者本来就难为它讲说。我按照黄帝、颛顼、帝喾、尧、舜的次序,选择其中语言比较典雅的。所以写成本纪的开头。
注释
《尚书》:即《书经》,简称《书》,我国最早的史书,是有关尧、舜、禹史事和商、周帝王言论及文告的历史文献汇编。
百家:《汉书》卷三?《艺文志》记载有《百家》篇三十九卷。一说为诸子百家。
雅:正确。驯:通“训”,准则。事有所依,文辞又美,也就是有规范的意思。
荐绅:即缙绅,有官职或作过官的人。缙:插;绅,大带。古时官员腰系大带,上插笏版(上朝用的记事手板)。
《宰予问五帝德》、《帝系姓》:《大戴礼记》和《孔子家语》中均收有这两篇文章。
空峒:山名,传说是黄帝问道于广成子处,在今甘肃省平凉市西。峒,音tóng。
指《宰予问五帝德》、《帝系姓》等上古文字写成的典籍。
顾弟:只不过。弟,同“第”。
见:音xiàn,通“现”。表见:记载。虚:虚妄。
书缺有间:《尚书》缺亡,空白很多。
轶:音yì,通“佚”,散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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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五帝本纪》为《史记》的第一篇。司马迁在写这篇传记时,遇到了两个困难:一为史料的缺乏。司马迁决定从黄帝写起,而《尚书》所载的史实却是从唐尧开始的,前面有许多空白需要填补;二为史料的真伪难辨。当时的学者多称五帝,而诸子百家传说的黄帝早已被神化、文学化,难以使人完全相信。在此种情况下,司马迁作了两方面的工作:一是进行实地考察。通过到各地漫游,将民间传说和信史材料相互印证;二是对现存史料进行梳理,不仅到《春秋》《国语》等史书中去寻找材料,而且对儒家的典籍的有关记载,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。司马迁终于成功了,他不仅发现了民间传说和信史记载中的许多一致之处,而且切身感受到了各地区和不同部族的文化差异,他还在《尚书》以外找到了许多可资利用的信史材料,为他的写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。
这篇《五帝本纪赞》乃是对《五帝本纪》写作情况的说明。司马迁在文中连续运用转折句式,用以表达其感慨和体会。清人吴楚材、吴调侯在《古文观止》评点中,把这篇文章归结为“九转”,尽管划分略嫌琐碎,但也确实体会到作品的神韵。这些转折有的表困扰,有的表叹惋,有的表喜悦,有的表自信,均道出了司马迁写作的甘苦,造成转折委曲,往复回环的文势,颇具文简意深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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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选自司马迁所著的《史记》。《史记》是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,记载了自黄帝至汉武帝前后三千余年的历史,共52万字,130篇。其中“本纪”12篇,“表”10篇,“书”8篇,“世家”30篇,“列传”70篇。全书对三千年来中国的整个社会经济、政治、文化等各方面的演变发展,作了既概括而又详细的叙述。它不但是一部历史杰作,为我国史学纪传体奠定了基础,而且还是思想内容异常丰富的一部传记文学名著。《史记》中的许多篇章,均颇具文学价值。这些作品善于抓住人物性格特征与相互间的矛盾冲突,结构与布局既尊重史实,又颇具开阖跌宕之势,再加以简洁生动的语言,将人物刻画得栩栩如生。也正因为如此,《史记》历来被推崇为我国传记文学的典范、古代散文的楷模,鲁迅称之为“史家之绝唱,无韵之《离骚》”。
司马迁(约前145—前87),字子长,夏阳(今陕西韩城县南)人。自幼受其父司马谈的影响,诵读古文经书。20岁开始远游大江南北,访问了许多遗址,考察了历史遗迹,调查了许多历史人物的事迹、轶闻以及地方风俗和经济生活。司马谈逝世后第三年(前108年),司马迁继父职做了太史令,此为他写作《史记》的起点和重要条件。太初元年,他42岁,正式开始了这一工作。后因李陵事件,触怒了汉武帝,被处以宫刑。但他忍辱含垢,更加发奋地写作《史记》,直至遇赦,改做中书令,约在53岁时终于完成了《史记》这部空前绝后的巨著。除《史记》外,他的著作今存的还有《感士不遇赋》和《报任安书》。
本篇是《史记》第一篇《五帝本纪》的最后一段,用以说明“本纪”的史料来源和作者见解。此种颇似于评论的“赞”的形式,乃司马迁首创,并被后世史书所沿用。这篇赞语历述有关五帝——黄帝、颛项、帝喾、尧、舜的记载;根据传说的紊乱和缺漏情况,说明整理五帝史迹的必要性,从而反映了司马迁著作史书的求实精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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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马迁(前145年或前135年~不可考),字子长,生于龙门(西汉夏阳、即今陕西省韩城市,另说今山西省河津市),西汉史学家、文学家、思想家。司马谈之子,任太史令,被后世尊称为史迁、太史公、历史之父。他以其“究天人之际,通古今之变,成一家之言”的史识创作了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《史记》(原名《太史公书》)。被公认为是中国史书的典范,该书记载了从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期,到汉武帝元狩元年,长达3000多年的历史,是“二十四史”之首,被鲁迅誉为“史家之绝唱,无韵之离骚”。
康熙五十一年三月,余在刑部狱,见死而由窦出者,日四三人。有洪洞令杜君者,作而言曰:“此疫作也。今天时顺正,死者尚稀,往岁多至日数十人。”余叩所以。杜君曰:“是疾易传染,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。而狱中为老监者四,监五室,禁卒居中央,牖其前以通明,屋极有窗以达气。旁四室则无之,而系囚常二百余。每薄暮下管键,矢溺皆闭其中,与饮食之气相薄,又隆冬,贫者席地而卧,春气动,鲜不疫矣。狱中成法,质明启钥,方夜中,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,无可旋避,此所以染者众也。又可怪者,大盗积贼,杀人重囚,气杰旺,染此者十不一二,或随有瘳,其骈死,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。”余曰:“京师有京兆狱,有五城御史司坊,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?”杜君曰:“迩年狱讼,情稍重,京兆、五城即不敢专决;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,皆归刑部;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、狱官、禁卒,皆利系者之多,少有连,必多方钩致。苟入狱,不问罪之有无,必械手足,置老监,俾困苦不可忍,然后导以取保,出居于外,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,而官与吏剖分焉。中家以上,皆竭资取保;其次‘求脱械居监外板屋,费亦数十金;惟极贫无依,则械系不稍宽,为标准以警其余。或同系,情罪重者,反出在外,而轻者、无罪者罹其毒。积忧愤,寝食违节,及病,又无医药,故往往至死。”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,同于往圣。每质狱词,必于死中求其生,而无辜者乃至此。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: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,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,别置一所以羁之,手足毋械。所全活可数计哉?或曰:“狱旧有室五,名曰现监,讼而未结正者居之。傥举旧典,可小补也。杜君曰:“上推恩,凡职官居板屋。今贫者转系老监,而大盗有居板屋者。此中可细诘哉!不若别置一所,为拔本塞源之道也。”余同系朱翁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,遘疫死,皆不应重罚。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,左右邻械系入老监,号呼达旦。余感焉,以杜君言泛讯之,众言同,于是乎书。
凡死刑狱上,行刑者先俟于门外,使其党入索财物,名曰“斯罗”。富者就其戚属,贫则面语之。其极刑,曰:“顺我,即先刺心;否则,四肢解尽,心犹不死。”其绞缢,曰:“顺我,始缢即气绝;否则,三缢加别械,然后得死。”唯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用此,富者赂数十百金,贫亦罄衣装;绝无有者,则治之如所言。主缚者亦然,不如所欲,缚时即先折筋骨。每岁大决,勾者十四三,留者十六七,皆缚至西市待命。其伤于缚者,即幸留,病数月乃瘳,或竟成痼疾。余尝就老胥而问焉:“彼于刑者、缚者,非相仇也,期有得耳;果无有,终亦稍宽之,非仁术乎?”曰:“是立法以警其余,且惩后也;不如此,则人有幸心。”主梏扑者亦然。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: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伤,病间月;一人倍之,伤肤,兼旬愈;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或叩之曰:“罪人有无不均,既各有得,何必更以多寡为差?”曰:“无差,谁为多与者?”孟子曰:“术不可不慎。”信夫!
部中老胥,家藏伪章,文书下行直省,多潜易之,增减要语,奉行者莫辨也。其上闻及移关诸部,犹未敢然。功令: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,止主谋一二人立决;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。狱词上,中有立决者,行刑人先俟于门外。命下,遂缚以出,不羁晷刻。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,法应立决,狱具矣,胥某谓曰:“予我千金,吾生若。”叩其术,曰:“是无难,别具本章,狱词无易,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,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。”其同事者曰:“是可欺死者,而不能欺主谳者,倘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矣。”胥某笑曰:“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,而主谳者亦各罢去。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,则吾辈终无死道也。”竟行之,案末二人立决。主者口呿舌挢,终不敢诘。余在狱,犹见某姓,狱中人群指曰:“是以某某易其首者。”胥某一夕暴卒,众皆以为冥谪云。
凡杀人,狱词无谋、故者,经秋审入矜疑,即免死。吏因以巧法。有郭四者,凡四杀人,复以矜疑减等,随遇赦。将出,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。或叩以往事,一一详述之,意色扬扬,若自矜诩。噫!渫恶吏忍于鬻狱,无责也;而道之不明,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,而不求其情,其枉民也亦甚矣哉!
奸民久于狱,与胥卒表里,颇有奇羡。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,每岁致数百金。康熙四十八年,以赦出。居数月,漠然无所事。其乡人有杀人者,因代承之。盖以律非故杀,必久系,终无死法也。五十一年,复援赦减等谪戍,叹曰:“吾不得复入此矣!”故例: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。时方冬停遣,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,至再三,不得所请,怅然而出。